銓敘部、人事總處函重申現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,違者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主旨:銓敘部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,現職人員不得赴陸設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申領陸方身分證、定居證及居住證,違者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說明:依據銓敘部114年2月19日部法三字第11457913981號函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2月19日總處培字第1143021621號函及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各1份。
相關法規: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:
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。違反上述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,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,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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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時間:2025-03-10
公告單位:人事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