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114年6月25日考試字第1140001224號函辦理。
二、考生申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之特殊項目,應繳交本會格式之診斷證明書。為保障考生應考權益,使考生具充分時間就診取得診斷證明書,115學年度診斷證明書格式及填寫樣例業於114年6月20日(五),公告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之下載專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