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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告主旨 | 公告本市115年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相關措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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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發佈日期 | 2026 年 9 月 08 日 |
| 發佈單位 | 人事室 |
| 公告類別 | 最新消息, 來文宣導 |
| 公告等級 | 重要 |
| 點閱次數 | 138 |
| 公告內容 | 公告本市115年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相關措施
一、依據「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」及本市115年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計畫辦理。 二、為促進並維護教師及教保人員的心理健康,本府教育局於115年持續推動心理諮商服務。凡經申請並符合資格之諮商機構,將簽署合作備忘錄(MOU)建立行政合作關係,協助教師及教保人員使用心理諮商補助。目前委託「回甘心理諮商所」及財團法人「張老師」高雄分事務所辦理,嗣後增加受託單位將另公告轉知各校。 三、個人諮商服務: 1、服務對象: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)校(園)長、專任教師、專任運動教練、聘約有效期限內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。 2、服務內容:提供教師(含教保服務人員)因工作適應、輔導與管教學生、親師溝通、生涯規劃、壓力調適、人際關係、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,幫助教師(含教保服務人員)自我覺察及統整、心理危機介入及其他支持服務。 3、服務流程:由教師(含教保服務人員)自行或經教師(含教保服務人員)同意後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(請向各合作機構預約),由本局115年度合作單位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專業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晤談,合作單位預約資訊如附件1-合作機構名單。 4、服務原則: (1) 115年採定額補助方式辦理,每次心理諮商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,600元,該金額係補助核銷上限,非心理諮商服務之收費標準;如實際諮商費用超過補助上限,其差額由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自行負擔。 (2) 每人以12次為原則。 (3) 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本支持服務,而就其工作、成績考核或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。 (4) 教師經解聘或不續聘已非現職教師者不適用本項服務,另使用本諮商之次數亦不得作為需自費心理諮商之時數證明。 四、 檢附115年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計畫合作機構名單及Q&A問答集供參考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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